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2-01

标题:建德房地产商不给办理交房手续

厉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9月27日与建德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84.8平米的房子,并付房款30%,第一次允诺10月31日前与我签订网签购房合同,但一直逾期未办理,又再次允诺1月15日之前与我签订网签合同,再次逾期未办理,从此我们再没有收到建德公司的任何电话,去售楼处想问个究竟,一直说是在做清算,根本不让进门,直到最近我们才知道建德房地产已经破产,像我们这样情况的业主有上百户,大家买房都是为了安家,有等着给孩子办入学的,有等着结婚的,家里把钱全部拿出来付了首付,现在家里老人也是着急上火,我们就是想在武清有个稳定的家,钱也交了,手续不给办理,房子也不能入住,什么音讯都没有。咨询法院厅长说如果建德破产我们可能什么都要不回来,我们该怎么办,目前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解决,想请政府出面解决,给老百姓一个公道,可是见不到政府领导,请问厉律师我们该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02-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如果目前开发商建德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您可以依法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您应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您有权依法参与破产程序,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3.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您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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