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1-25

标题:拖欠工资

为给朋友帮忙在14年9月26日在南洋建工打工。11月4日犯血压高辞职到11月19日找老板要钱。回答是,你辞职还要工资。经过多次催要包括到南洋公司要,至今没给。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3-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南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如下两种情形:

1.劳动关系

1.1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于您介绍的情况过于简单,我们建议您参考以下三方面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1)您除了向南洋建工提供劳动之外,是否还要接受南洋建工的日常管理,例如: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2)您与南洋建工约定的工资报酬中是否包括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项目;

(3)您与南洋建工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综上,只有当发生实际用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资组成符合相关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等条件均具备时才能认定您与南洋建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2基于劳动关系,您向南洋建工主张支付拖欠工资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您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

若您与南阳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南洋公司拒绝向您支付劳动报酬,您有权向南洋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劳务关系

2.1劳务关系的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不是《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是《合同法》。

2.2基于劳务关系,您向南洋建工主张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若您与南阳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您有权要求南洋公司支付其拖欠的相应劳务报酬。若南阳公司拒绝向您支付劳务报酬,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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