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12-15

标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保险方面的一些问题?

我本人在泰康人寿截止到2014年4月份投保了3份保险,缴款形式为月缴,中途因为我个人原因中断缴费了1年多,因此保险合同一直属于失效状态。今年的4月份泰康人寿的业务员给我打来了电话问我是否办理复效或退保,因为退保的话我已经交过的保费只能退回30%,损失会比较多,而我因为经济原因又暂时不想办理复效。所以我询问业务员说还有没有其他办法能让我减少损失,她说让我新办一份保单,然后把我之前这3份保单的保费(现金价值)给我转到这份新保单下,等新保单的合同到期之后一起取回来。之后我就按照她说的办理了这份新保单,之后每个月按时缴费,直到今年的11月份保险公司的客服来电话再次询问我前三份保单如何处理的时候我就多问了一句我这前三份保单的保费是否已经转到了新保单下,他告诉我没有。我才意识到我被那个业务员给骗了。之后我向保险公司投诉,我第一次投诉是11月5日,它们说骗我的这个业务员已经辞职了,可是之后我再给它们客服打电话验证,客服说是12月1日才离职的。我要求它们把我这4份保单办理退保,并且把我4份保单之前所缴的全部保费都退给我,可是它们给的处理办法就是将我新办的这份保单所缴的这几个月的保费退还给我,把这份新保单给我退了。但我不认可。我想请问律师我有权要求它们把我4份保单的已缴保费全部退给我吗?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4-12-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前3份保险

1.1前3份保险的合同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据您介绍,截止至2014年4月,您在泰康人寿投保的前3份保险已中断缴费1年。建议您先查看与泰康人寿签署的合同,看合同是否对中断缴费有特别约定;若合同对中断缴费没有特别约定,根据《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前3份保险的的合同效力中止。

1.2《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据此,在您解除前3份保险的合同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关于第4份保险

2.1在您能够举证证明您是在受到保险公司员工欺骗的情况下办理了第4份保险的情况下,您可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您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变更或撤销第4份保险合同之诉。若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应向您退还因第4份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费。

2.2在您不能举证证明您是基于保险公司员工欺骗而签订第4份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可单方解除第4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邓露茸律师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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