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12-11

标题:装修纠纷,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2013年5月我们找了装修公司装修,签订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日期为5月15日至6月30日,装修公司装修期间,未提交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以及污染预算书等等一应图纸,到期也未完成,一直拖延至8月中旬才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勉强完工,完工也未提交合同中约定应该提交的验房通知单,水电路图纸等,因是婚房,我着急入住,所以自行找了验房师来验房,验房发现多处不合质量标准,尤其是贴砖大面积空鼓,验房时装修公司经理也在现场,我当场要求他返工,他当时口头答应,但过后再不露面,今年11月份,装修公司把我们告上法庭,要求结清装修尾款。12月4日开了一次庭,对我方不利的焦点在于验房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未验房入住是否视同验收合格。

我的问题是:

1.听说天津市没有司法认定的验房鉴定机构,我该如何鉴定对方的装修不合格?

2.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未提供施工图纸、污染预算控制书、水电路图的损失,根据哪些标准要求赔偿?

3.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未能及时入住的租金损失?根据什么标准要求赔偿?

4.对方没有提供完工验收通知书,是否视为一直没有完工?我应该如何主张对方违约的赔偿权利?

反 馈

回复律师:李惠 回复时间:2014-12-25 是否超时:

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律师认为您与装修公司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因房屋装修不符合质检标准情况下责任分担问题。现根据《合同法》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您所咨询的问题向您解答如下:

首先,对于房屋装修标准及装修材料的选用,可由装修人和装修单位自行约定,在房屋装修工程竣工后,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其次,对于您所面对的情况,在您与装修公司的合同当中约定了验房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装修公司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且您与装修公司未就该内容达成其他补充约定,您可就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须参考双方签署的装修合同及您受损程度综合判断。对于房屋鉴定机构问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您在确定了鉴定的项目后,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也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最后,须提示您的是,对于违约赔偿的提出,您可在与装修公司的现有诉讼过程中提请反诉,也可以另行起诉。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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