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4-11-26

标题:二手房买卖中介费问题

马律师,您好:

本人于2014年5月25经房屋中介看了一套房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天本人支付房主2万元定金,5月28日本人妻子到中介公司支付1.3万元中介服务费。签订时买卖双方口头约定完成整个交易期限一共为5个月,中介公司拟定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约定买卖双方应于2014年8月24日(口头约定为10月24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后由于本人购房资金筹集出现问题,未能在约定日期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及过户等手续。期间本人与中介房主多次就此情况友好地进行电话沟通。最终经与房主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房主同意将2万元定金退与本人,并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中介公司。11月22日,本人与房主到中介公司签订解除合同,房主退还全部定金。同时,本人主张中介退还中介费,并承诺对中介所完成服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中介以买卖居间合同中条款为由拒绝本人主张。

整个过程中介只完成了介绍、签订居间合同工作,正式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对于此种情况,请问:

一、本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

二、中介公司的买卖居间合同中违约责任为格式条款,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有违背,是否为霸王条款?

三、本人是否有权利主张中介退还部分中介费?如可以,可退回多少?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反 馈

回复律师:王庆新 回复时间:2015-02-05 是否超时:

1、从您提供的事实描述来看,因是协议解除,因此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

2、从您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对中介服务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很难认定为对己方明显不利的霸王条款。

3、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您提供的事实描述来看,因已方原因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很难用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抗辩。

4、建议您与中介公司继续协商,争取退回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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