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11-22

标题:关于养老保险 年假 采暖费的问题

1、养老保险

从1996年企业改制-2010年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的比例上保险

2、年假

2008年 2009年的年假没有,也没有经济补偿

3、取暖费

从1996年-2011年6月份没有取暖费,从2011年7月开始每月发采暖费43元,一年是516,实际应发520,从2013年10月就不给取暖费了。

4、由于公司原因,从2013年10月起,公司内退,给天津市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取暖费。

以上几点我想维权,申请法院仲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有效,还是在事实发生的时间一年内有效?

反 馈

回复律师:董亚南 回复时间:2014-12-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网民:

您好,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保险类纠纷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您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咨询该事项。

2、如带薪年休假未休也没有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事项的劳动仲裁是1年,自知道合法权益侵犯之日起计算。

3、关于内退后是否有取暖费的补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4、申请仲裁的时效是1年,自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之日起算。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董亚南律师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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