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11-10

标题:员工即有加班,又有歇班,如何计算工资?

我单位现在实行单休,入职时与徐某已经口头(没有书面)说明,每月工作26天,工资3000元。她实际出勤23天。请了三天事假。现在她到劳动局仲裁:“要求支付4天加班的双倍工资。她的三天事假按一倍扣除”。我们认为:退一步说:我们未约定单休,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22天,徐某实际工作23天。应付1天的双倍工资。不应该付4天的双倍工资。而仲裁支持了四天的双倍工资。仲裁的裁定是否正确?或错误?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4-12-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照员工日工资的200%向其支付加班费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您介绍,贵司与徐某之间约定的是实行单休制度,即每月上班26天,但徐某每月实际上班23天,据此,贵司负有向举证证明(如徐某的考勤表、徐某申请事假的请假条等)徐某实际每月上班为23天而非26天的义务,在贵司无法举证徐某每月上班23天的情况下,贵司应按照徐某日工资的200%向其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

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若贵司对于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贵司可至贵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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