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10-15

标题:医院的医疗事故,经过法院的和解签字之后还可否再次起诉?

律师您好,我母亲在医院治疗支气管扩张肺叶切除术!为经家人同意把食道给切了,切完了说有食管稀世,我们入院的时候没有此症状也没有此病例,手术之后告诉我们食道切了,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切的, 给我母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住了四年院。不能吃饭,一直打流食维持生命。现在出院了食道还没有完全好,身体一直受到影响. 起诉只后做医疗鉴定,迟迟鉴定不下来。后来说和解,给我点补偿,可是现在我父母的身体还是不好。我们通过法院和解也签字了,医院给的补偿根本就拟补不了对我们造成的伤害。所以我想问律师您!我们和解之后签字了还能否再次的起诉。要求一个合理的赔偿!

反 馈

回复律师:刘蕊 回复时间:2014-11-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女士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当时的和解协议未包含协议签订后的治疗费用的,您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后续费用。

2.如果您母亲在法院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您母亲撤回起诉的,母亲仍有权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和解协议系在法院的主持下作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守和解协议。但是协议是在伤残鉴定未做出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经过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计算出的可以获赔的残疾赔偿金远高出和解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额。那么,和解协议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而可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撤销合同。据此,您母亲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但是需要承担要求较重的举证责任。

3.如果您母亲在法院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的,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您母亲无权再次提起诉讼,但是视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审需要充分的证据,因此再审的难度也会比较大,提出再审需要充分准备。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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