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10-14

标题:未经过公示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合法吗?

我是天津蓟县渔阳镇西关村居民。邻居家以宅基地审批途径办理了2个《集体土地使用证》,给我和家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办理期间没见任何公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

反 馈

回复律师:鲁霁 回复时间:2014-10-22 是否超时: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因此,若您认为涉案事项侵犯您合法权益,您可依法申请撤销。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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