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姚** 提问时间:2014-09-26

标题:手术中的伤口延长家属知情权问题

2014年9月23日晚,本人女儿在天津医院急诊接受左手掌内侧逢合手术。伤口约0.5CM,剪刀戳伤。做相关检查时,接诊大夫建议X光异物和肌健、神经断裂检查,本人拒绝,并签字确认承担二次手术的风险。手术后,因包扎完毕,无法查看伤口。回家静养。转天下午去换药,才发现手被逢合五针,伤口被延长至3CM。找到院方,医院表示延长伤口的目的为了检查肌健和神经是否断裂,才会人为将伤口延长。我想问一下,手术中,医院擅自延长伤口,是否需要家属同意?如果家属不同意,医院的这种作法是否妥当。再次找到院方,院方拖延时间,不接待。是否可以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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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反 馈

回复律师:王巍 回复时间:2014-12-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如果您认为存在医疗事故的情况,建议您向事故医院要求复印并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也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对于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一般由您和医院共同向医学会提出申请,确定鉴定专家,提交有关材料等,45日后得知鉴定结果,以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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