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 提问时间:2014-09-05

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90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 1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如果我房屋晚交550,那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是按550天计算,还是按550-90=460天计算??

反 馈

回复律师:张东升 回复时间:2014-09-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宋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违约金按照实际天数550天计算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东升律师

201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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