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林** 提问时间:2014-08-28

标题: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问题

事故本人是我母亲,我母亲在2013年农历正月初五坐电瓶车摔倒左大腿骨折,经过动手术装钢板手术后,几个月后可以行走,但一直不是很好,当时钢板螺丝打在关节上,活动不理想,2014年8月份在别家医院拆的钢板,主治医生说钢板螺丝固定在关节上导致后遗症带残,如果刚开始动手术固定钢板时往上2cm,就不会出现这种事,有案例能说明这种情况,但就是不知道这个怎么鉴定

反 馈

回复律师:鲁霁 回复时间:2014-08-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列入军队编制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过失造成伤病员人身损害的,军队伤病员(包括现役军人、离休干部、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和士官、职工、包干家属、享受军队医疗减免待遇的人员)应当交由军队医学会组织,地方伤病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交由军队医学会或者地方医学会组织。军队伤病员在地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上述第一部分办理。

具体分析,鉴定有单方委托鉴定、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等三种形式,建议您向事故医院要求复印并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也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对于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一般由您和医院共同向医学会提出申请,确定鉴定专家,提交有关材料等,45日后得知鉴定结果。

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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