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樊** 提问时间:2014-08-26

标题:求助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详细司法解释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请问《条例》中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关于门窗的司法解释中,窗户的哪些部分是在保五年范围内?、

我家商品房购买于2012年,2013年3月办理入住手续,近期(2014年8月)由于天津的一场暴雨,因窗户当初纱窗部分遮挡了窗户下胶条下窗框上本身排水孔(当初报修了,物业也派人过来修了,可是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导致屋内地板被泡。

请问此事我该如何维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窗户保修五年的范畴具体是什么?我这种情况属于再保内吗?如果不属于,此种情况的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最好能附上相关司法解释)

反 馈

回复律师:朱晓丽 回复时间:2014-10-12 是否超时:

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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