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欣* 提问时间:2014-08-25

标题:医疗赔偿

1,在四周前,我在某社区医院做电理疗的时候,颈部被烫伤。去职业病医院看的时候医生说为浅二度烫伤。我想请问我要求社区医院赔偿的时候具体除正常的医药费的时候还会有什么赔偿。此赔偿的金额怎么算?

2,因为我本身体弱,此烫伤后,因为夏天尽量不出汗利于伤口愈合,可是我本身不怎么吹空调,但是为了伤口,最近吹空调感冒了,而且在颈部的伤口应避免伤口沾水,靠近头发的地方也有伤口,每次洗头都要吹,但是吹的不是很干,受凉后,今天早上还有轻微面瘫。我想请问下像这类的情况,要赔偿的话属于什么赔偿。这种情况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

反 馈

回复律师:鲁霁 回复时间:2014-08-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需结合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您咨询而言,如最终发生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和标准您可以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等相关规定确定,该规定内容如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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