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8-20

标题:独自享有的露台

您好!我在塘沽区购买了一套顶楼住房,开发商赠送了一套我独自使用的露台(注:该露台的进出门口在我房产证的房屋内),该露台除中间顶部一米多没封顶外,其他开发商在建造时已经封好,由于雨季该没封顶处漏雨及积水严重,我想将该漏雨处搭建一个遮雨棚,不知是否可以?附件是露台的照片!

另我在购房时合同中已指明我对该露台有使用权,那该露台的产权是谁的是楼下住户的还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的?

烦请给予帮助!谢谢

[附件1]

反 馈

回复律师:王巍 回复时间:2014-10-22 是否超时: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对于并不登记在您房产证范围内的露台部分,应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对于该部分,业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对于您搭建遮雨棚的行为,在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下(例如:是否会造成遮雨棚上滴落的水滴滴落到其他业主的房屋或阳台上),属于改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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