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4-08-15

标题:蓟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给办理提取业务

2009年我花68万在蓟县买了套二手商品房,除了规定的最低首付标准外,其余房款在中德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并签订了一份40万元住房储蓄合同,合同约定,我在中德存款20万元,并且利息达到一定值后可以走置换成中德银行的3.3的利率,由中德银行先行替我还清40万贷款,我再和中德银行签订一份合同,来偿还中德替我还的那部分。今年七月份合同到期后,中德银行天津市的客户经理廖天雨告诉我置换的20低息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而且在他经办的客户中,天津市西青区等区县均可以提取,只有蓟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给办理,而且是从今年开始不给办理提取业务的,在此之前中德银行蓟县客户经理贾宁在我最初签订合同到现在一直告诉我可以提取。蓟县要求中德提供相关材料,但中德银行没有这项服务,现在因为不能提取公积金我就不能按合同享受3.3的低息贷款。

请问张律师,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是起诉中德银行还是找公积金管理中心?急求助!

反 馈

回复律师:张文达 回复时间:2014-08-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梁姓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蓟县银行的在签约时有欺诈、误导储户签约的嫌疑,建议您抓紧时间搜集客户经理当初告诉您确实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证据,并根据证据的情况决定是否尽快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供您参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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