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 提问时间:2014-08-05

标题:名门广场停工

您好,我于2013年3月份购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公园附近的名门广场住宅一套,当时房管局已备案。五证齐全。现因法人赵晋被控制,房屋已停工数日。想咨询一下这个情况,我是全款购买住房还能退钱吗?房屋入住时间为2015年12月份,而目前为止只盖了几层楼,到时候交不了房怎么解决。有邻居找了市里推给区里,区里不接见。都市报道也不报道。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4-09-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就您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您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法律后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的,您可依据您与其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故请查阅您与房地产开发商就该房屋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有无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如有,您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法律后果

如您与房地产开发商就该房屋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则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2.1延期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金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

2.2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根据以上,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您可以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邓露茸律师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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