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7-29

标题:关于仲裁的问题

1.我的劳动合同写明是标准工作时制,但是我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九小时,请问我每天多出的一小时和每周六的九小时是不是应该算加班?2.我的劳动合同写着我的工资2400,工资条中显示我的基本工资里面有加班补贴一项(工资2400元包含加班补贴),但是公司从未向我支付过加班费,请问如果我去仲裁,仲裁会不会以加班补贴一项就是加班费驳回我要求核算加班费的请求。3.加班费的基数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2400元核算还是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核算?4.工做两年从未上过保险,如要补交保险基数是按照最低基数补交么?

反 馈

回复律师:张东升 回复时间:2014-08-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李**: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工作日多出的一小时和周六日都属于加班;加班费需要您的证明,即使上面的加班补贴是加班费,总额也是不够的,可能会有差额;加班费的基数按照实发基本工资计算;保险按照应发工资计算。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东升律师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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