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7-18

标题:防暑降温费

您好,我现在所在公司没有以货币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而是以饮料代替的,请问这符合天津的规定吗?我需要做哪些准备来维权呢?

反 馈

回复律师:程新霞 回复时间:2014-07-27 是否超时:

您好!每年的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2014年的标准每月为128元,四个月共计512元。你们单位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您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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