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皮** 提问时间:2014-07-02

标题:请求援助

您好

我是一物业公司的保安主管,在今年5月份一天晚上按照公司的不定时查岗要求到公司查岗,发生意外,导致右脚踝骨骨折,在花桥人民医院实施内置钢钉固定手术,距今50天左右,医院的病假还有差不多10天左右,公司一再电话要求我到公司上班,我到公司上班后,公司要求我到公司另外一个项目做一名普通员工,工作时间有很大的差别,原先是5天8小时制,现在是12小时,还有夜班,做5 修一,距离相当于原来上班的地方4到5倍远,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反 馈

回复律师:崔春华 回复时间:2014-07-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提问,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首先,就您的描述来看您的受伤属于工伤,因此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如果您的医嘱休息时间未到,您可遵医嘱休息到指定日期。如果公司因此对您作出处罚或作出降职处理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就不当行为对您作出相应赔偿。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崔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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