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史** 提问时间:2014-06-28

标题:房屋与样板间不符 ,合同未注明 ,销售未告知

您好

我于2013年五月 购买的富力津门湖嘉郡花园4号楼404的带精装修主小户型住房一套。当时销售并未告知其主卧 次卧 客厅 窗户比样板间高出39公分,并且客厅窗台内沿与样板间尺寸不符。合同上也并未注明这一点。

交房后 发现这一问题,向富力反应 ,一直未见有答复。富力工程师 说设计图纸就是如此,只是销售没有说 ,后来的房子都会告知。

每栋楼的4 26 27 28都有这样的问题。

我想知道 富力这一行为,我该如何应对?富力的不作为,和欺瞒行为,付诸法律,最好的情况下 会有什么结果呢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4-10-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 史** 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富力公司在销售时未明确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的,那么您可以比照样板房和实际交付商品房的区别,依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富力公司曾明示过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可能与样板房不一致的,那么富力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可以与样板房不一致。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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