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6-27

标题:离婚中房产纠纷

婚前使用男方限价房证购买的限价房,双方全款共同购买,无贷款,明年就满5年。婚后育有一女,无共同财产。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伤害。

现女方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现在男方以限价房不满5年为由,坚持房子价值为原值,法官在分割房产时,会把房子判给女方吗,如果判给男方,男方又只有这一套住房并且无存款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的时候,不能支付法院判的应该支付女方的钱,这个时候请问强制执行的话,能执行吗,如何执行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鲁霁 回复时间:2014-07-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因涉案限价房系双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故该限价房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依据现有证明材料,如最终诉至法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限价房将被判为男方所有,但须对女方购房的出资及相应增值部分按照离婚时房屋市值进行经济补偿。

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执行法院裁定被执行人书面向其报告个人合法财产,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为限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为原则进行执行:1.对于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由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张盈律师事务所 鲁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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