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5-29

标题:单位规定侵权

律师你好,以下问题向你请教:

我在1995年初,参加了单位要在市区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当年个人付款12300元。 待到1997年底,单位将其代办购买的商品房一间(地处郊区农村,滞销房)给我,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分别有【甲方】开发商,【乙方】本人及建筑面积(38米)、单价(1420元)、总房价(54954元)等,单位系代办人身份,给有补贴。本人先后共付房款34358元,占总房款的大部。

今年,单位将此房的面积(38米)全部按单位分配处理,完全不考虑个人所付房款(34358元)部分,这一作法伤害了本人的正当权益。有曾提请代办方(局房管所)更正,公平处置认定面积,无果。

请问单位的作法是否违规违法,本人如何主张权益?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朱晓丽 回复时间:2014-05-30 是否超时:

可以能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房屋权属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