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5-26

标题:请教个事

您好:

我岳母有一处公产房,现在正准备拆迁,我岳母有一个儿子和2个女儿,我岳父已过世。请问:我们以达成口头协议,拆迁时无论是要钱还是要还迁房,都给其儿子,由其儿子负责其母亲的生活,我们两个女儿将应得的财产(拆迁费)的三分之二做为我岳母的赡养费到公正处去做公正给其儿子,我岳母现每月有低保的收入(还有一些存款),问将来房或钱给了其儿子以后,其儿子(他也有低保)假如以我岳母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我们两个女儿要赡养费,法院还会判我们付赡养费吗?另外他儿子如果得到房子或拆迁费后不管其母的生活,我们还要的回来我们应得的那三分之二的权益吗?

谢谢您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详细的解答

反 馈

回复律师:张文达 回复时间:2014-1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您岳母现在尚未离世,所以房子的拆迁款应该属于您岳母所有,只有您岳母有权对这笔款项进行处分,您现在并没有得到这笔款项,所以也就不会有要回的说法。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会因为放弃财产而消除,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都有赡养义务,因此,如果其儿子以您岳母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赡养费,是合法的,需要付赡养费。

相关法律依据供您参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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