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14-05-23

标题:六楼自来水水压

杨律师,您好!

我住在六楼。楼内铸铁水管老化,水压水质根本无法保证,亟待更换。但是一楼邻居拒绝自来水公司的施工方案,致使楼内工程无法进行。请问如何能通过法律程序支持我的用水诉求呢?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杨洁 回复时间:2014-05-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吴**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用水、排水发生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常见的一种类型。这类纠纷的特点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明了,但要想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对抗则非常棘手,因为这类纠纷的症结点往往不是在道理,而是在情绪或心气。所以建议您,能够在其他邻居、街道或居委会的协调下协商解决的,尽量把情绪或心气疏通了,是较好的办法。

如万不得已,坚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4年0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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