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5-21

标题:房屋纠纷

十年前老人一个住,有新城小区46.49平米两室一厅房屋一间,儿女众多,老人要求和2儿子住最后姐妹兄弟商量结果2儿子拿出10万元给几个兄弟姐妹,老人归2儿子所养,老人过失后房屋归2儿子所有,老人死后办理过户【然后每人拿到钱后写的放弃房屋遗产证明按手印画押有证据,派所也有一份备案】。最后分4儿子4万,2闺女2万,老闺女2万,大儿子病逝,分大儿子孩子一万。然后从他们分得到的钱中每人拿出2000元,为老人办丧失。【当时的房价13万5千左右】。去年老人病亡,先要办理过户,面临问题

1.老人的孩子众多,老儿子病逝,因为常年喝酒和爱人离婚和孩子从不往来,尿毒症死时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没有了,最后哥哥们嫂子姐姐妹妹去火葬场办理火花,但是没有户口本和身份证不给办理火花,最后花钱办理的火花,但没有死亡证,办不了销户,因为过户需要办理死亡证明,所以开据死亡证明。

2.大女儿死了20多年已经失联,当年住址也拆迁,联系不上,开不到死亡证明。

3.4儿子从来就不赡养老人,自从拿走分的4万元后就打电话不接,不履行责任。现在我们手里有当年的证据。房屋属于天津河西房屋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说属于公产房,天津市房管局又说不归他们管。

当年我们花钱分给大家,赡养完老人送走了老人,也有证据在手,我们就想让法律保护我们,给我们出个办法面对上面三个问题我们老百姓怎么去解决,法律是保护正义的,但是我们面临着处处碰壁,真的想告诉我们怎么去解决,怎么去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5-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网民:

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2.死亡原因不同,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亦不同,主要有: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从现行关于出具死亡证明及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政策来看,确实是需要您提交相关材料的。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老儿子是因尿毒症在医院死亡的,此情况属于死于医疗单位,应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故您可持当初老儿子在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就开具死亡证明事宜与医院进行沟通。

3.根据您的描述,您在申请公产房过户手续中遇到了无法提交老儿子及大女儿死亡证明,及联系不到4儿子的困难。您手中有兄弟姐妹每人拿到钱后写的放弃房屋遗产的证明,建议您持此份证明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产房使用权过户确权诉讼,司法确认仅您有权将该公产房使用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在确权之诉中,鉴于无法提供老儿子的死亡证明(即医院亦无法为其开具死亡证明)、大女儿的死亡证明及联系不上4儿子的情况,可能还需要通过宣告老儿子、大女儿死亡、4儿子宣告失踪、死亡的程序。

4.特别提示:现很多法院就公产房纠纷采取不予立案的做法,故若您采用前述确权之诉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可能面临着时限长及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公产房纠纷的问题。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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