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董* 提问时间:2014-05-15

标题:我想要回我的权利

律师您好,请您帮帮我。我是1981年结婚时一直跟公公婆婆同住在一个小院里各住一间平房,户主为公公。1983年平房拆迁当时我家三口与公婆共同安置在小三室楼房。因为是按人口按面积安置后成为公产房。2000年婆婆去世,2003年初公公提议买产权房,结果我夫妻出资50%买了产权2003夏丈夫去世了之后公公受他女儿的煽动,将我母子告上法庭结果是法院没有根据缘由出资证据人口分配楼房等因素判我母子搬出在执行时公公放弃了三年后又告上法院结果一样到了中院,公共撤诉、我心里不明白只看物权法不看事实我没有任何权利我想申诉但又不懂,请您用法帮帮我怎么拿回我应有的权利。申诉时效请您帮我指点一下好吗?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5-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董*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人应根据房屋产权证的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2.如您所述,如果当年购买产权时,您和您丈夫曾出资50%。出资无法当然地获得房屋产权,但是可以视为是对您公婆的借款。
3.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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