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4-05-14

标题:以下三方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尊敬的董律师您好:

非常感谢董律师上次的帮助,是这样的,还是前面的问题,只是当事人行为上有所不同。即,甲乙两个不满14岁的同学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不在)在双杠区玩耍,甲同学用脚倒挂在双杠上,头朝下。乙同学对甲同学说:“扒裤子喽”。乙同学从双杠上掉下来摔伤颈部。如果分析责任,学校,甲同学,乙同学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反 馈

回复律师:董洋 回复时间:2014-05-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赵**网民:

您好!

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甲同学受伤的结果是由于乙同学的行为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由乙同学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甲同学用脚倒挂在双杠上,本身就处于一种危险的处境中,因此,甲同学也应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甲乙两同学是在上体育时发生的,而体育老师又不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董洋律师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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