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5-06

标题:交房5年房屋质量问题拖着不予解决

您好,我与08年在武清区第六城购买一套住房,09年交房装修后发现墙体出现大面积裂纹,报到客服。第二年雨季又发现北卧室窗户下墙体渗水,经多次维修后仍不能完全修复,13年开发商和物业来协商此事,一口价赔偿3000元补偿我没同意,之后他们就拖着,我想起诉他们。13年12月我找到物业经理{丁}她说物业和开发商是上下级关系不给我提供上诉所需材料。请您提供援助,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5-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请您核实:

1.1.开发商向您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的保修期限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即:商品房相应部位的保修期限是否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住宅质量保证书》保修期限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则商品房相应部位的保修期限应以《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准。
1.2您所购的商品房相应部位的保修期限是否已届满,如相应部位的保修期限未届满,或虽保修期限已届满,但您在保修期限内一直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全履行的保修义务的(需举证证明),您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

2.关于起诉应准备的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应就您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商品房质量问题给您造成的损害、您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报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您确实无法收集证据的,您可向法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将依据具体案件情况酌定是否采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取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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