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4-30

标题:不是借贷合同主体人 能诉借款公司和法人吗

基本事实是:合同借贷额500万,通过中介公司的会计小王借贷给川大公司,担保公司是海泰担保,同时川大的张总和王总有个人财产担保书。借期半年2013年11月到期,结果是至今没还本金和利息,还弄一张远期支票拖时间。

本人和另外5人是这笔借贷的实际放款人,本人有70万在这500万中,签有委托中介公司会计小王的放款协议,借贷合同是以小王个人名义签字的,钱是从小王个人账户转给川大公司。我自己的70万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小王个人账户的。

现在其他债权人不愿意起诉,小王和中介公司也不给我合同原件,我自己要起诉70万,只有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我请问律师:

1、我不是合同签字人可以诉吗?如果可以我诉的被告是谁?

2、被告是小王+中介公司+借款公司+王总+张总+海泰担保吗?

3、还是被告是小王+中介公司+借款公司+张总+王总?

4、还是被告是小王+中介公司?

反 馈

回复律师:王巍 回复时间:2014-10-22 是否超时: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您所述,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也由合同进行约定,因此,对于您是否可以起诉及起诉的被告,须依照合同内容及案件可能出现的胜败诉情况综合分析。

就一般情况而言,借款合同为小王与川大公司签署,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川大公司不知您及其他债权人委托小王向川大公司借款的情况下,小王为合同主体,在川大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而您因为并非借款合同主体,故无权起诉川大公司。

但您做为委托借款合同主体,如在合同当中约定了逾期不能收回借款时小王须承担的责任,那么可以据此起诉小王要求其承担责任。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考虑到您两份合同内容,建议您带着合同复印件当面咨询律师,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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