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蒋* 提问时间:2014-04-24

标题:问题反映

我是大港区福港园一号楼的住户,最近我们一单元101将房屋改做足疗店,目前已经开业,每天晚上吵吵闹闹验证影响居民的休息。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经我楼住户同意工商局是不能给办理营业执照的。没有我们的同意工商局怎么给他办理营业执照。我们该怎么投诉。

反 馈

回复律师:王巍 回复时间:2014-05-19 是否超时:

首先,您须明确涉案房屋用途,如为住宅用房,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业主”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所有业主。因此,如有业主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您可到小区所在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其次,如果涉案房屋为商业用房,在获得工商部门批准后,在申请的范围内营业,属于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行为对您的生活造成了困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您可据此向工商、环保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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