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紫** 提问时间:2014-03-11

标题:主管道漏水导致房子浸水医院物业是否赔偿

律师您好

我的房屋在2013年11月15日左右由于楼上卫生间处主管道漏水,导致我的房屋的卫生间及相邻的饭厅的屋顶都漏水了。当时楼上房主已经向物业报修,结果物业没有人维修,一直到第二天下午才来人给维修的。结果我们家的房子被泡了一天一夜,漏水非常严重,去厕所得打着伞。我去过楼上,看到是楼上卫生间靠天花板处的管道有一个眼,在不停喷水。当时楼上房主说等修完了再谈赔偿问题,结果修完一个星期内我们一直协商不出办法。房主以主管道漏水又及时报修为由不承担主要责任,陪了我们600元。我们决定再找物业赔偿,就一直没交取暖费。13年11月底物业催缴取暖费,我就把情况和他们说了,他们说不交取暖费就不给代缴电费。我买的是一所医院的职工房(已经办理过户等手续)。结果今年2月至今他们医院总务科的科长及其他人员打过几次电话都催缴取暖费,我一谈及漏水赔偿问题,他们就说和他们这事没关系。我告诉他们先赔偿再交取暖费,结果他们说去法院起诉我。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他们应不应该赔偿我?由于一开始楼上房主说赔偿我所以就没拍照或录像留下证据,只对与楼上房主及物业交涉的电话进行了录音。证据能作为赔偿证据吗?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4-05-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您的财产损失应由何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根据以上规定,请您查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对给排水管道及卫生间防水保修期限的约定。如事故发生时,房屋仍处于保修期限内,则您可依购房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如事故发生时,房屋已超过保修期限,则您可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如您楼上的业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如存在私自拆改管道、防水等行为),该业主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录音证据能否作为您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因就您的房屋发生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录音证据可能无法直观体现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建议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3.关于您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取暖费的问题

物业公司对您所遭受的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您拒绝支付取暖费的理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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