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出台的意见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规〔2020〕15号)是2020年08月10日发文,文件上写着有效期5年,目前已经是2026年5月,请问这个指导意见是否已经失效,还能否作为小区停车收费依据,同时想咨询一下文件称“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部位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作为管理服务费用。”与民法典中第27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对于在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是否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