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殷** 提问时间:2025-01-23

标题:和平区天汇雅苑小区业主关于《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的疑惑

和平区天汇雅苑小区业主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请相关部门答疑解惑:

1、开发商提供的四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产别均为"其他房产”,这里的“其他房产”具体指代是什么?为什么登记的不是“企业房产”?(房地证津字第101011403316号;房地证津字第1010814002453号;房地证津字第1010814002454号;房地证津字第1010814002619号)。

2、开发商提供的四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事栏空白,均没有填写宗地代码,这点为什么会与其他非居住物业业主持有的证件不同?是否可以据此理解为:这四个已登记的非居住物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状况: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3、为什么开发商持有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而同为2014年办理登记的居住和非居住物业业主的产权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

4、与普通业主的房产证存在以上3点区别,是否还能简单地只依据产权证来认定以上4个物业的产权归属为开发商?确定产权证上记录的面积就是其合法专有面积?

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5-02-08

您于2025年1月23日提出关于咨询和平区天汇雅苑小区相关问题的两个信访事项(编号:BF1200002025012313775和编号:BF1200002025012313726),我们已收悉,现将两个信访事项合并答复如下:关于您提出和平区天汇雅苑小区《房地产权证》内容记载相关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您符合以上规定可通过查询形式对证书有效性进行核实。关于您提出如何判定物业是否属于非经营性公建配套的问题。建议您向和平区负责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主管单位进行咨询。特此告知。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中心城区分局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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