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党群心连心,共筑和谐家园
在小区业委会筹备工作中,开发商主张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其提供的四本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其中一本为地下室)产别均为"其他房产”,记事栏中没有宗地代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上三点区别于同期进行备案登记的其他业主持有的证件。业主代表要求开发商提供:“后置测量报告”以确定业主专有面积;提供能够证明开发商已履行法定业主义务的物业费交费发票复印件及作为受益业主应分摊的共用部位使用应急维修资金项目的交费凭证,以上内容均未提供。街道坚持确定业主身份只认产权证,广大业主提出质疑。业主代表多次建议:在业委会筹备工作组内进行投票表决或者召开筹备组扩大会议,广泛听取其他业主的意见。此建议街道未予采纳,致使筹备组工作无法推动基本停滞。
现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请相关部门答疑解惑:
1、开发商提供的四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产别均为"其他房产”,这里的“其他房产”具体指代是什么?为什么登记的不是“企业产”?
2、开发商提供的四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事栏中均没有宗地代码,这点为什么会与普通业主不同?是否可以据此理解为:这四个已登记的非住宅物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3、为什么开发商持有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而同为2014年办理登记的普通业主的产权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
4、存在以上3点区别,能否还简单地只依据产权证来认定开发商的业主身份?确定产权证上记录的面积就是其专有面积?
5、不履行业主的法定义务(未缴纳物业费、不分摊维修资金等)情况下,开发商是否还具备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业主资格?
本小区入住已12年,所在社区有同期入住的其他小区若干,至今没有一个物业管理辖区能够成立业委会实现业主自治,导致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缺乏监督,物业服务管理质价不符,小区1号楼于2014年1月份和8月份已接连发生两次火情。业主们表示,此次业委会如不能正常成立,看不到自治的希望,或将整理相关材料,寻求其他途径进行解决,成立业委会的决心不会动摇!
党群心连心,共筑和谐家园!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