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殷** 提问时间:2025-01-22

标题:党群心连心,共筑和谐家园

在小区业委会筹备工作中,开发商主张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其提供的四本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其中一本为地下室)产别均为"其他房产”,记事栏中没有宗地代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上三点区别于同期进行备案登记的其他业主持有的证件。业主代表要求开发商提供:“后置测量报告”以确定业主专有面积;提供能够证明开发商已履行法定业主义务的物业费交费发票复印件及作为受益业主应分摊的共用部位使用应急维修资金项目的交费凭证,以上内容均未提供。街道坚持确定业主身份只认产权证,广大业主提出质疑。业主代表多次建议:在业委会筹备工作组内进行投票表决或者召开筹备组扩大会议,广泛听取其他业主的意见。此建议街道未予采纳,致使筹备组工作无法推动基本停滞。

现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请相关部门答疑解惑:

1、开发商提供的四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产别均为"其他房产”,这里的“其他房产”具体指代是什么?为什么登记的不是“企业产”?

2、开发商提供的四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事栏中均没有宗地代码,这点为什么会与普通业主不同?是否可以据此理解为:这四个已登记的非住宅物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3、为什么开发商持有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而同为2014年办理登记的普通业主的产权证填发单位为“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

4、存在以上3点区别,能否还简单地只依据产权证来认定开发商的业主身份?确定产权证上记录的面积就是其专有面积?

5、不履行业主的法定义务(未缴纳物业费、不分摊维修资金等)情况下,开发商是否还具备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业主资格?

本小区入住已12年,所在社区有同期入住的其他小区若干,至今没有一个物业管理辖区能够成立业委会实现业主自治,导致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缺乏监督,物业服务管理质价不符,小区1号楼于2014年1月份和8月份已接连发生两次火情。业主们表示,此次业委会如不能正常成立,看不到自治的希望,或将整理相关材料,寻求其他途径进行解决,成立业委会的决心不会动摇!

党群心连心,共筑和谐家园!

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5-02-07

一、业主身份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国从法律上确定业主身份的情形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最典型的是“登记取得所有权”。即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不动产权登记簿具有法定公信力,是确定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街道以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的产权证明为依据认定开发商为业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二、关于开发商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是否具备业主资格的问题业主享有业主身份和相应的物业专有权、小区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等业主权利,是以业主持有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为前提,而不以是否履行了业主义务,如缴纳了物业费、维修资金等为前。例如,一个自然人业主,即使不缴纳物业费,也不影响他参加业主大会投票。三、关于《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的几个填写内容的问题1、关于“房屋产别”。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屋”指的是: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我国房屋产别按一级分类包括:国有资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企业房产、涉外房产和其他房产。虽然开发商的产权证明中的“房屋产别”中登记为“其它房产”,但仍是合法的房屋产权。我国法律认定业主身份,并不看登记的“房屋产别”是什么,不能以“房屋产别”的不同而排除开发商对该登记产权享有物权。2、关于宗地代码。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建立不动产登记簿时,为了方便检索,不动产登记簿要求必须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制,即如果是同一宗地的不动产就应当全部编入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所以宗地代码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编制档案时进行使用的,但并不要求必须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事实上,许多《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的记事栏中并不填写宗地代码。3、关于产权证的填发单位。在天津市,开发商的产权证填发单位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而不是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填发。根据职能分工,“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是专门负责房地产登记、发证以及相关交易服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专注于房地产产权登记和交易的具体业务操作,负责对开发商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颁发产权证的。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南市街道办事处

2025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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