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10-15

标题:私自安装充电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这处个人安装的充电桩对外开放,

私自安装充电桩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私自安装充电桩,如果没有经过正规电力部门的查验检修,可能会存在漏电、起火等安全隐患,从而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私自安装充电桩还可能面临电力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私自安装充电桩属于未经批准安装电网的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后有工作人员过来调查,违法安装充电桩的主家,不让进胡同调查,工作人员就走了,请领导加强力度,排除安全隐患。

附件: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4-11-13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你反映的河北区杜鹃道老三洗车旁存在私自安装充电桩的信访问题,现回复如下:您反映的河北区杜鹃道老三洗车旁存在私自安装充电桩问题,派出所和街道安全办经实地察看,该充电箱电线外露需加装套管,使用人表示立即整改。一认为存在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供电企业有权制止;二您所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系私装电网行为应予以治安处罚,经实地察看,该住户安装的非电网,不属处罚范畴。建昌道派出所2024年10月17日

 

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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