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4-09-20

标题:企业产权单位懒政惰政乱作为

尊敬领导:

本人父亲名下有一套坐落于本市和平区同安道同卫楼3门608企业产权房屋,原产权单位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和平公司(现公司名:天津物源津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和平公司),该房屋于2024年1月16日由天津市渤海公证处做了指定承租人公证(2024津渤海证字第315号公证书),煤建和平公司于今年1月18日收取了公证书原件。(电话:23310453/23315939/23315933)

今年8月1日煤建和平公司将其名下自管产房屋委托给天津市华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学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由华学公司于2024年9月6日统一更换了新房本。(电话:23533753)

现因公司之间的经营主体变更,虽然在新旧两份房本上原房屋编号未变更(011ba000203028182)、实际地址未变更情况下,却被告知原公证书已无效,理由是煤建和平公司认为315号公证书现已失效,承租人如需要指定承租人则需再做一次公证,他们认为因现在实际管理单位为华学公司,出租方已变化,从而拒绝交出已收到的公证书原件给与华学公司。

另,在315号公证书里均未提到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具体名字,只将房屋实际地址、现承租人、指定承租人出现在了公证书内,我的诉求如下:

1、 该房屋地址并等信息并未变更情况下,为什么产权单位判定并认为该公证书失效?房产单位是否有资格判定公证书是否有效还是无效?理由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2、 请原产权单位煤建和平公司与新产权单位华学公司办理好工作交接以避免给百姓带来困扰

希望相关领导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附件: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4-09-30

赵先生:您好!您所提关于坐落于本市和平区同安道同卫楼3门608房产,因管理单位变更所涉生前指定业务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一、(2024)津渤海证字第315号公证书依然有效;二、经与您原产权单位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和平公司(现公司名:天津物源津和煤业有限公司)沟通,其同意提供公证书((2024)津渤海证字第315号)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我司可以此为据按程序为您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天津市华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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