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23-12-15

标题:公告需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吗

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的负责人是由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人负责担任。

1、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否有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粘贴公告,对于公告时间有要求吗?

2、如果负责人或者是筹备组成员换人,需要重新粘张贴公告吗?对公告时间限制吗?

3、业主有对筹备组人员有提出异议的权力吗?

4、如果有异议权,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异议才能有效?

5、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是由哪个部门粘贴?

6、张贴的公告需要加盖公章吗?

7、小区内如果发现有落款单位的“公告”就可以代表落款单位吗,就可以视为有合法性吗?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4-02-01

您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问题,我们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现就您提出的问题逐一答复如下:1、关于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时间问题,没有具体时间规定。2、关于筹备组成员换人是否需要公告,公告是否有时间限制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由筹备组决定,但为让业主更好的了解筹备组的工作,筹备组成员换人应该向业主进行告知。3、业主有权利对筹备组人员提出异议。4、关于业主对筹备组人员有异议问题,根据提出的具体异议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5、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由哪个部门粘贴问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工作。6、张贴公告没有盖章的具体要求,但应有筹备组联系方式。7、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如果对上述意见不服,可以及时向我单位提出不同意见,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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