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袁** 提问时间:2022-03-07

标题:电力公司城南分公司要我交偷电罚款,但不是我偷电

本人于2019年5月份买了一套位于河西区汉江里74门403的二手房。前几天也就是2022年3月3日,收到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的通知,说我这套房子有偷电行为,并要求我到河西区黑牛城道18号去解决。我于2022年3月5日去到该地点,办事人员告知我需要缴纳8400元左右的罚金,否则在我用光现在新表中的150元电费后就不给再充电费。但这套房的偷电行为并非我的行为,电力公司在不查询偷电行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到底是谁偷电的,就要我为此负责,对于这种处罚行为我不予接受。我可以承担我买房后的用电补缴,但偷电行为发生在我买房之前,却要我来承担偷电罚款的行为我是不能接受的。电力公司这种不作为、不为老百姓负责的行为让我感到气愤。请市领导帮助解决,严惩恶意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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