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机关单位不落实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爱人在机关单位工作,为了响应国家政策,我们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众所周知,双职工家庭养娃历程非常艰辛,好不容易盼来了10天的育儿假,可是在向单位人事部门询问的时候,得到的答复却是“需要等待人力社保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我们知道《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为何还要等人力社保部门的实施细则呢?条例已经颁布,难道法治社会落实遵纪守法的事情需要这么复杂的程序吗?麻烦您给予帮助,再次向各单位明确,“育儿假”不要再等各部门的文件了。等着等着,人的心就凉了。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