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1-08-17

标题:天津医保个人账户何时可支付家人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知自发布日起实施。

据悉,通知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此外,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请问天津医保个人账户何时可支付家人医疗费用?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1-08-31

刘*:您好。您咨询医保个人账户相关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相关部门核实办理答复如下:目前,我市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正在起草本市相关意见办法,针对《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相关问题,我们正在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拟出台的文件中予以积极考虑。感谢您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2021年8月31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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