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21-05-21

标题:建议设立遛狗公园,缓解市民养狗矛盾

负责同志,您好。

我市养宠物狗数量巨大,由于狗的生理习性要求,养狗就需要遛狗。而我市目前的一般生活条件下,遛狗这一行为主要发生在居民区或道路这样的公共空间,使得养狗人士与非养狗人士、尤其是厌狗人士间不得不发生交集,就在这两类人群间产生摩擦矛盾。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到,社会上经常发生狗伤人、追逐老人小孩,因厌狗怕狗和狗主人产生冲突的,或是宠物狗间互殴,也存在人攻击狗伤狗现象。大量侵权事件和纠纷,使得养狗人士和非养狗人士都不满意。

从外地和外国一些地方可以看到,在居民区附近建立专门的遛狗公园,引导养狗人士到此种公园内遛狗,减少上述两类人群的接触,让养狗人士痛快遛狗,让非养狗人士不在社会公共区域遇到狗,是让双方都满意的好方法。这种方式是从根本解决问题,特别值得借鉴,有些地方因为设有遛狗公园的地块房价都会高一些,可以说老百姓用脚投了票。

因此建议,在我市建设若干专门遛狗公园。一般遛狗公园适用长条形土地,推荐利用市区快速路环线等各类主干道路及市区河流旁边的长条形绿化加以改造,试建一批遛狗公园,一定可以受到市民欢迎。也可以在现有公园中围出一圈遛狗区来使用,当配套遛狗公园逐渐多起来以后,可以逐步要求养狗人士不要在居民住宅区和城市道路上遛狗,而是携带狗进入公园后再遛狗,最终达到人狗分离的效果,极大减少社会矛盾,提升城市面貌。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1-06-02

宋**:您好!接件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转相关处室研究。5月26日下午,我委相关处室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向您解释了目前我市公园规划建设主要依据《公园设计规范》开展,您建议的“遛狗公园”没有导引性指标支撑,暂时无法推动建设。您表示理解。对于您提出的“是否可以利用市区快速路环线等各类主干道路及市区河流旁边的长条形绿化加以改造,或在现有公园中围出一圈遛狗区来使用”的建议,限于目前《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八条(四)规定:“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入园”,不可能违法去在公园中圈出遛狗之地;《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绿地的用地性质,所以快速路绿地改造成遛狗之地也涉及条例禁止范畴。2021年6月2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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