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0-09-03

标题:关于新落户天津买房贷款的相关问题

尊敬的李书记您好,我是一名2019年因工作原因落户天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了能够扎根天津打算在天津买房。但被告知天津这边的政策是“认房又认贷”,只要之前有过贷款或贷款记录,不管在天津有没有房,都不能按照首套贷款。但是这对于我们这样的新天津人来说是十分不合理的,希望能够出台有关政策,让我这样在天津无房,但由于历史原因有过贷款和记录的人,也能按照首套贷款在天津买房。不要因为打击炒房的政策,把我们这样的刚需也一刀切,让真心希望留在天津,成为新天津人,为天津发展想尽自己微笑贡献的人“落的下,留得住”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0-09-16

网友: 您好!我中心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您通过北方网反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问题的咨询事项。现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号)有关房屋套数的审核标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您之前有过1次住房贷款记录,所以您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该次住房贷款记录将记入房屋套数。 就您的问题,我们将与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更好的支持外地人员来津落户、发展,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 特此回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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