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8-09

标题:补交养老保险问题

本人从1985年5月15日到天津二建水电上班,当时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1997年给上的保险,上了14个月,单位又已不是天津市户口为名从河北区社保中心把126名工人的社保给退了,河北区社保有记录,我们是2000年12月养老保险交费的,一直到现在,问问领导我的养老保险可以从1997年补交吗?现在本人是天津市户口北辰区。从1985年5月15日到2019年3月,工作在天津二建水电公司没有离开过。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0-08-17

张**: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农籍人员办理缴费时,应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趸缴。对于2004年底以前与农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2005年1月起缴费;2005年1月以后与农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按月缴费,不得向前补缴。 2020年8月1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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