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唐** 提问时间:2020-01-21

标题:河北区税务监督局执法不严

我于2019年9月份因在河北区德祐房地产也就是尚峰房地产中介处买房子 被拒绝开中介费发票一事对其进行了投诉和举报,当时是向河北区监督局举报的,当时监督局承诺我等事情有了结果会告诉我,而后到现在已经四个多月了 一月份我打电话询问 此事的处理结果被税务监督局人员女士拒绝答复 并且态度恶劣,税务监督局电话是85624853 请您让监督局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非常感谢 附件是当时投诉尚峰房地产偷税漏税的截屏

附件: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20-02-27

唐**您好,留言收悉。留言中您反映河北区税务监督局(实为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法不严,您就房产中介拒绝开票一事向第一稽查局举报后,在您询问结果时,工作人员拒绝答复且态度恶劣。

我局对您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责成第一稽查局、河北区税务局分别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1.经核实,天津市尚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峰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日向您(实为房屋中介合同签订人“秦某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您也已经收到该发票。

2.第一稽查局已对尚峰未及时给您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在您来电询问查处结果时向您进行了反馈。

3.您多次致电第一稽查局,要求知晓案件查处的全部结果,第一稽查局向您做了政策解释,说明仅能告知您与您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情况,并告知您若还有其他税收违法问题的检举线索,可收集材料再次进行检举。但未能得到您的认可。

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第一稽查局在您来电询问案件查处结果时,仅向您告知与您检举线索有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符合工作规定,并不属于执法不严、拒绝答复。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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