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9-11-14

标题:媒体报道应尊重事实不应曲解文件传播谣言

今晚报2019年11月13日11版刊载的《申请测温 这些细节要关注》一文(http://epaper.jwb.com.cn/jwb/html/2019-11/13/content_15363_1875690.htm)中提到的“暖气总不热 需连续测温”的内容,曲解了《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该文说法,如果居民家中温度不合格,在供热站修复之前,居民要每天都申请测温,才能申请退费,这是部分不良供热站用来敷衍群众的说法,我相信市委市政府规章的本意,是指的从不合格测温单产生开始生效,直到修复后重新测温产生合格的测温单为止,不然,就会给不良供热站带来欺骗敷衍群众的漏洞,今晚报作为媒体,应该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正能量,传递来自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声音,不应成为少部分无良供热站传播谣言的工具,建议市委市政府请市供热办作出澄清,相关媒体应作出道歉并重新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声音。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19-11-25

感谢您的留言,接到您所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向市、区两级多家供热部门及多位供热专业人士核实您所提出的问题。情况如下:

1、目前无论是《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还是《天津市供热采暧费退还管理规定》中,都没有您所提出的“从不合格测温单产生开始生效,直到修复后重新测温产生”的内容。

与您所提问题有关,《天津市供热采暧费退还管理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第五条中的(二)则写明: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

2、依据相关条例,供热单位在处理不同个案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针对您曾遇到的情况,供热单位有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案,而针对其他人遇到的问题,则可能就会是另一种解决方案。

3、11月13日,我们汇总近期市民反映较集中的供热提问后,采访市、区供热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士后,采访刊发了《申请测温 这些细节要关注》一文。其中涉及测温段落的内容,是因为往年有市民和读者不了解相关政策在退费时遇阻,所以我们才有针对性的做出善意提示,相关提示也是由供热专业人士提出,绝非“谣言”。

目前,已有采写稿件记者与您进行了具体沟通,并与您互换了联系方式,如果您后续仍有疑问,我们可邀请供热专业部门的供热专业人士,依据您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与您共同探讨分析。另外,后续如果您遇到之前遇到的供热纠纷问题,也可直接向我们反映,我们会尽媒体之责,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感谢您对《今晚报》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今晚报》民生法治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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