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留言。接件后,市教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并回复。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01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5年,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津教委〔2015〕5号,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校车管理。
结合我市“大城市、小农村”的实际,《实施办法》和《细则》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提供方便、提供校车服务"的我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发展原则,并且“把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中小学生上下学需要的本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列为我市校车服务的优先解决对象。目前我市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基本是为我市偏远农村地区,因撤村并校等原因导致的上下学不便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出行服务。
我市主要城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目前均能满足就近入学,城区中小学学生的上下学出行,公共交通可满足需求。但是由于人们生活条件的提升,私家车日益普遍,越来越多的学生家长选择用私家车接送孩子上学,这就造成了学校周围的交通拥堵情况。针对这一现状,我委结合您的建议,一方面继续贯彻落实好我市已经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文件和措施,积极开展校车运营的试点和推广;二是继续加强多部门密切合作和沟通,根据学校的需求,公交企业积极配合,继续开通校线和学校专线;三是继续配合交警部门疏导上下学期间学校门口的交通;四是继续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绿色出行意识。
感谢您对教育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教育事业,并理性客观地为我市教育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