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9-07-22

标题:医药费二次报销政策

原先市里医药费二次报销政策于三年前废止后,为什么不出台接续政策?

现在看病难看病贵困扰老百姓,原来还有贴民心的政策,但是废止后人社局迟迟不出台接续政策?是不是懒政怠政和不作为不担当?

请相关领导切实牢记初心和使命,切实把符合百姓利益的好政策延续下去!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19-08-05

感谢您留言,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启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替代计划经济时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政策。历经20年跨越式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为主干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对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全覆盖。按照现行医保政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您反映的职工参保,家属享受报销待遇的政策,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时期的政策,现已废止。

上述情况已与您电话解释沟通,您表示理解和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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