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留言,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7月24日市运管处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询问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但您不能提供所谓涉及“挂靠”车辆的企业名称及车辆牌照号等关键性内容。
二、关于车辆挂靠问题,交通运输部早在2016年7月6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中对“挂靠经营”进行了释义,市运管处为客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允许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均不属于“挂靠经营”。市运管处在对客运车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时严把车辆准入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需要企业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为进一步杜绝挂靠行为,企业还须签订《禁止挂靠承诺书》并提供企业购车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如企业存在欺骗行为,市运管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您建议在办理车辆审验以及包车证等相关业务中提供驾驶员有效的安全培训记录,不符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中已明确企业办理车辆年审、包车证所应提交的材料,但均未规定要求提交驾驶员有效的安全培训记录,作为管理部门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应按照规定依法行政。另外,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工作,企业应按照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