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苏* 提问时间:2019-07-14

标题:建议把病逝在岗位上的老干部纳入老干部局工作范围

我父亲1938年参加八路军,因战残和积劳成疾转业地方,1977年病逝在工作岗位上,临终时身上还带着百团大战中日本鬼子的弹片。

逝后骨灰存放在北仓的天津殡仪馆。

2012年12月,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文件《关于已故离休干部骨灰免费存放的通知》(津民发〔2012〕93号)以后,曾通过北方网,给“我和书记说心里话”发信,得到老干部局的解释是“文件中的‘已故离休干部’是指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的干部。”

就是说,执行老干部离休政策前故去的老干部,尤其是病逝在工作岗位上,没有正式退休的老干部,不在市委老干部局的工作范围内,无权享受骨灰免费存放这项“关心照顾”。

我惊讶地发现,前述这些身经百战、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奉献一生的老干部们,身后事好像没有部门管。

当年离休干部政策制定,以及相应成立的老干部局,当时还没有遇到老干部逝后政治待遇问题,所以工作职责范围没有涉及到离休干部政策制定前去世的这些人,这是历史原因,可以理解。但是一旦以政府名义制定了老干部骨灰存放免费文件,问题就出现了。

我觉得,共和国一日没有变色,为它流血牺牲的创建者们就一日不应该被后代漠视、忽略。我争的不是福利,而是先辈们应得的政治待遇。

所以,我建议把符合离休条件而病逝在岗位上的老干部身后事,明确纳入市委老干部局的工作范围。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19-07-22

苏*同志,您好:

您在北方网“我对书记说心里话”的留言已转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政策规定

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标志着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制度的建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明确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条件。同时明确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二、关于已故离休干部骨灰免费安放工作

2012年11月,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委老干部局、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已故离休干部骨灰免费存放的通知》(津民政[2012]9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我市已故离休干部(含驻津单位、易地安置离休干部)骨灰,均可免费存放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直属的殡仪馆(所)干部骨灰堂。同时明确了相关审批和办理程序。2018年10月,以上3个部门印发《关于已故离休干部骨灰免费安放的通知》(津民发[2018]53号),按照“减证便民”原则,简化了办理和审批程序。

三、关于您留言所提问题及建议的答复

您通过北方网曾多次反映您的父亲苏德同志1977年病故在工作岗位上,逝后不能享受免费安放骨灰问题,建议“执行离休政策前故去的老干部,也能享受这项关心照顾”。

老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老干部的重要任务,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根据政策规定,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服务管理的离休干部,是符合离休条件并办理离休审批手续的老干部。我市研究制定已故离休干部骨灰免费安放政策,经过了认真调研、审慎论证,目前执行情况良好。包括您在留言中提出的问题,都进行过认真研究。因此,您建议中提出的执行离休政策前故去的老干部,不能享受骨灰免费安放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老干部工作的关注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监督!

 

中共天津市委老干部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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